在刑法里谈到违法性认识的主客观标准的时候,它们的意思是这样的:
客观是说不考虑特定人的情况,从一般人的角度来判断。主观则与之相反。
猛地想起了在我生命里肆虐过又干净撤离的那些人。
平心静气地来讲,按客观标准,我可能根本不会和你们成为朋友,毕竟道不同不相为谋,很多观念差得太远。
但是也不知道是因为我的幻想,还是因为我们之间确实发生过的某些事情,我们居然曾离亲密那么近。
也正因为如此,我没法随便从我记忆里放下你们,像丢掉对随便哪个人的不屑。
甚至我还会觉得你们是在我生命里发着光的好人,当然是以主观标准来评价。
我一时不知该庆幸还是该懊丧。
(其实使用的概念前后好像并不完全对应,但我反正是在强行让自己发的骚显得学术一点)